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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西藏三支一扶政策待遇

          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08-0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三支一扶”計劃是穩定、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向艱苦邊遠地區基層一線流動、服務基層、加強實踐鍛煉的有效平臺。為適應新時期、新形勢下“三支一扶”計劃實施工作要求,推進“三支一扶”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建設,根據國家和自治區“三支一扶”人員管理服務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通過西藏自治區“三支一扶”計劃統一公開招募,在支教、支農(水利)、支醫、扶貧等相關領域開展服務工作的高校畢業生。

          第三條“三支一扶”崗位主要面向西藏籍和區內高校畢業生實施招募,招募工作由自治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高校畢業生根據年度招募計劃、服務崗位要求、報名基本條件,自愿報名參加“三支一扶”崗位招募。招募人員主要到鄉鎮開展服務工作。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自治區“三支一扶”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區黨委組織部(編辦)、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財政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扶貧辦、公安廳、團區委組成,負責全區“三支一扶”工作的總體規劃,研究制定相關政策,組織協調全區“三支一扶”計劃的實施。

          第五條自治區“三支一扶”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協調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開展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三支一扶”人員相關政策,組織成員單位對“三支一扶”工作進行督查,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三支一扶”工作情況;

          (二)負責制定、發布“三支一扶”人員年度招募工作方案和計劃,指導、督促各地市做好招募“三支一扶”人員的報名、資格審查、考試等工作,負責“三支一扶”人員派遣工作和頒發《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服務證書》工作;

          (三)負責建立、管理“三支一扶”人員信息庫;

          (四)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級“三支一扶”人員能力提升培訓計劃,并監督、指導地市“三支一扶”人員能力提升培訓工作;

          (五)負責落實“三支一扶”人員考研加分政策,協調有關部門落實“三支一扶”人員保險事宜;

          (六)負責做好“三支一扶”人員的經費預算、資金申報等工作,并協助財政部門做好“三支一扶”人員經費支出情況的監督與管理;

          (七)指導、督促各地市協調管理辦公室開展工作。

          第六條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為:

          財政廳負責做好“三支一扶”人員經費保障和管理工作,按年度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逐級下達,并將下達情況向自治區“三支一扶”協調管理辦公室反饋。

          教育廳、農業農村廳、水利廳、衛生健康委、扶貧辦分別負責監督指導本系統“三支一扶”招募計劃編制。

          公安廳負責指導本系統做好“三支一扶”人員戶籍管理工作。

          團區委負責推選“三支一扶”人員兼任基層服務單位團委副書記。

          第七條各地市、縣區應結合實際成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三支一扶”工作領導小組及其協調管理辦公室,建立健全有關制度,積極履行相應職責,具體負責本地“三支一扶”計劃的實施。定期組織成員單位對本地“三支一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做好“三支一扶”人員協議書簽訂、能力提升培訓、慰問、考核以及其他管理服務工作。

          各地市、縣區應建立健全由“三支一扶”協調管理辦公室、成員單位、服務單位參加的定期聯系制度,深入了解“三支一扶”人員上崗服務等情況,關心愛護“三支一扶”人員,及時解決其工作和生活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第八條服務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誰用人、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根據“三支一扶”人員所學專業合理安排其服務崗位。建立健全“三支一扶”人員管理檔案。做好“三支一扶”人員的工作、學習、培訓、生活、安全等管理工作;

          (二)負責“三支一扶”人員的日?记、考核工作。妥善解決“三支一扶”人員服務期間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并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縣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

          (三)為“三支一扶”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生活保障;

          (四)認真做好“三支一扶”人員政治思想教育和引導工作,及時了解掌握“三支一扶”人員思想動態,教育引導他們遵紀守法,服從管理,努力工作。

          第三章政策待遇

          第九條“三支一扶”人員服務期限為3年,其中,新招募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

          第十條“三支一扶”人員薪酬待遇主要由工作生活補貼和績效考核獎勵組成。

          工作生活補貼標準:二類區3000元/人/月、三類區3500元/人/月、四類區4000元/人/月,本科生、研究生每月分別增加100元、200元,工作每滿1年享受10元/月的工齡工資。

          績效考核獎勵標準:績效考核獎勵按照年度工作生活補貼的40%設置,年度考核優秀檔次的發放100%,合格檔次的發放85%,基本合格檔次的發放50%,不合格檔次的不予發放。

          第十一條“三支一扶”人員試用期滿后,給予一次性安家費3000元。

          第十二條全面落實社會保險政策,“三支一扶”人員服務期間按照我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作為繳費基數,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

          第十三條自治區每年使用一定數量的基層公務員(工作人員)名額,用于定向考錄(招聘)期滿考核為合格以上檔次的“三支一扶”人員。定向考錄(招聘)名額為當年服務期滿總人數的20%。

          第十四條參加“三支一扶”計劃前無工作經歷的人員期滿考核為合格以上檔次的“三支一扶”人員,在2年內參加我區公開考錄(招聘)公務員(工作人員)考試、各類企業吸納就業、自主創業的,可同等享受應屆高校畢業生的相關政策。

          積極扶持有創業意愿和創業能力的“三支一扶”人員在基層創新創業。

          第十五條“三支一扶”人員在服務期間可報名參加我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和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六條期滿考核為合格以上檔次的“三支一扶”人員考研時實行加分政策。及時將留在基層繼續工作的“三支一扶”人員納入高校畢業生基層成長計劃。

          第十七條服務期滿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的或期滿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員,其服務期限計算為工齡,并落實社會保險等接續事宜。

          第十八條“三支一扶”人員服務期間享受年度休假,假期為30天,路途天數由服務單位參照同類人員的標準計算,地市內、跨地市、跨省區由服務單位分別給予年度休假路費補助1000元、2000元、3000元。

          新招募人員試用期滿后可申請年度休假,年度事假累計達到30天的,不再享受當年休假。

          第十九條“三支一扶”人員服務期間可按有關規定申請休產假、護理假和婚假,產假1年,護理假30天、婚假15天。

          第二十條服務單位因工作需要安排“三支一扶”人員出差時產生的交通、住宿等費用,應參照本單位同類人員出差標準執行。

          新招募“三支一扶”人員從報名地到服務單位報到上崗的交通費用由服務單位按同類人員報銷標準予以報銷。

          第二十一條實施“三支一扶”人員能力提升計劃,多層次開展崗前、在崗和離崗培訓,健全貫穿全服務周期的教育培訓制度,提升“三支一扶”人員綜合素質和專業水平。

          第四章招募派遣

          第二十二條每年10月底前,縣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根據基層崗位需求情況,編制本地“三支一扶”人員招募計劃,并將《西藏自治區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人員需求信息表》(附件1)報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

          每年11月底前,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匯總本地市“三支一扶”人員招募計劃報自治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

          每年12月底前,自治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匯總各地市“三支一扶”人員招募計劃,并商自治區教育、農業農村、水利、衛生健康、扶貧等部門核定后報送至全國“三支一扶”協調管理辦公室批復。

          第二十三條自治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按批復制定年度招募方案,并向社會發布招募公告。

          第二十四條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地(市)“三支一扶”人員招募的報名和資格審查工作,報名工作在網上進行,報名人員須如實填寫提交報名信息。

          第二十五條自治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對各地(市)報名情況進行匯總復審后,按照自治區公開考錄相關規定組織考試?荚嚭,由自治區“三支一扶”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當年“三支一扶”人員招募計劃劃定考試合格分數線,確定招募人員名單。

          第二十六條自治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負責出具《西藏自治區“三支一扶”人員報到介紹信》,介紹新招募“三支一扶”人員到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報到。地市、縣(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按權限負責安排新招募“三支一扶”人員到服務單位報到。服務單位應妥善安排好“三支一扶”人員的工作和生活,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熱情關心,管理上嚴格要求。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條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三支一扶”人員填寫《西藏自治區“三支一扶”服務協議書》(附件2)。

          第二十八條“三支一扶”人員在服務期間,經本人申請且服務單位同意落戶后,可將戶口遷至服務單位所在地,其服務單位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集體戶口管理工作。“三支一扶”人員服務期限內解除協議或服務期滿離開服務單位的,應當將戶口遷往符合本人常住戶口登記的其他地址。

          第二十九條支醫、支農(水利)和扶貧人員的學生檔案統一轉至服務單位所在地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支教人員的學生檔案轉至服務單位所在地的縣區教育部門?h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三支一扶”人員學生檔案。服務單位應建立“三支一扶”人員管理檔案,記錄他們工作等情況,“三支一扶”人員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協議書》、考核等有關資料要及時裝入其管理檔案。服務期限內解除協議或服務期滿后,支醫、支農(水利)和扶貧“三支一扶”人員的管理檔案轉至戶籍所在縣區或就業地所在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支教“三支一扶”人員的管理檔案轉至戶籍所在縣區或就業地所在縣區教育部門。

          第三十條“三支一扶”人員黨(團)組織關系轉至服務單位。“三支一扶”人員要積極參加服務單位的黨(團)組織活動。注重在“三支一扶”人員中發展黨員,申請入黨(團)的,由服務單位黨(團)組織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黨(團)費交納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服務單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對“三支一扶”人員實行考勤制度,考勤結果定期報縣(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

          第三十二條“三支一扶”人員服務期間報名參加我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須持服務單位和縣(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同意報考的證明。被招聘為事業單位人員的,在辦理聘用派遣等相關手續時須持服務單位終止服務的證明。

          第三十三條產假、護理假經縣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批準之日起計算。“三支一扶”人員休產假結束后,須回原服務單位繼續工作至服務期滿。產假期間予以發放工作生活補貼,不予發放當年績效考核獎勵。

          第三十四條“三支一扶”人員請事假7天以內由服務單位審批,7天以上事假由縣(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審批。

          第三十五條“三支一扶”人員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期滿考核?己藘热轂榈、能、勤、績、學五個方面。各地市、縣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和服務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按照《西藏自治區“三支一扶”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附件3)、《西藏自治區“三支一扶”人員服務期滿考核登記表》(附件4)的要求,認真做好“三支一扶”人員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六條考核檔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檔次。年度考核工作由縣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并報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備案;期滿考核工作由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并報自治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備案。

          年度考核優秀檔次名額不得超過本地市當前在崗人員總數的20%;期滿考核優秀檔次名額不得超過本地市當年服務期滿人員總數的20%。

          第三十七條期滿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員,由自治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頒發《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服務證書》,作為享受政策待遇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每年春節、藏歷新年前夕,自治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要安排部署好慰問工作,各地市、縣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要組織協同相關部門開展慰問“三支一扶”人員活動,慰問形式可發放慰問品或適量慰問金。

          第三十九條自治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建立“三支一扶”信息庫,地市、縣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要準確、完整地補充、完善相關信息,實現“三支一扶”人員信息庫動態管理。

          第四十條各地市、縣區應注重發現和培養在基層做出突出貢獻的“三支一扶”人員,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典型事跡,努力營造良好氛圍。

          第六章終止服務

          第四十一條“三支一扶”人員服務期間,因身體健康原因不適宜繼續參加“三支一扶”服務或采取其他形式就業的,服務單位應及時解除協議,終止服務,并由縣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及時通知縣區財政局自終止服務下一月起停發其薪酬待遇。

          第四十二條“三支一扶”人員服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服務資格:

          (一)在反對分裂、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等政治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

          (三)違反有關規定,單方終止服務的;

          (四)不服從組織安排,不遵守服務單位規章制度的;

          (五)因個人原因對他人、集體、社會造成重大安全、財產損失等行為的;

          (六)新招募人員不按時報到上班的;

          (七)工作期間擅自離崗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的;

          (八)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合格檔次或連續2年被評定為基本合格檔次的。

          被取消服務資格的“三支一扶”人員,由縣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及時通知縣區財政局自取消服務的下一月起停發其薪酬待遇。

          第四十三條終止或被取消服務資格的“三支一扶”人員須填寫《西藏自治區解除“三支一扶”服務審批表》(附件5)并裝入其管理檔案。

          “三支一扶”人員如需終止服務,可向縣區“三支一扶”協調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由各縣區及時報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進行審批,有關情況報自治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七章經費管理

          第四十四條自治區“三支一扶”協調管理辦公室要加大“三支一扶”相關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各地市、縣區“三支一扶”協調管理辦公室要建立資金撥付和發放臺賬,規范管理,并及時將有關資金使用情況逐級上報。

          第四十五條“三支一扶”人員工作生活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超出中央標準部分由自治區財政承擔?冃Э己霜剟钯Y金由自治區財政承擔。

          第四十六條“三支一扶”人員一次性安家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第四十七條“三支一扶”人員社會保險單位繳費由各地市、縣區財政承擔,具體出資比例由各地市研究確定。

          第四十八條“三支一扶”人員年度休假路費補助資金、派遣報到和出差產生的交通、食宿等費用由服務單位按同類人員執行,資金納入縣區財政預算。

          第四十九條“三支一扶”人員培訓費用為3000元/人/次,由自治區“三支一扶”協調管理辦公室向中央財政申請,不足部分由自治區財政承擔,納入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五十條“三支一扶”人員慰問經費由自治區財政承擔。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自治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原標題:西藏自治區“三支一扶” 人員管理辦法

          文章來源:https://mp.weixin.qq.com/s/DU2MGIBq3DIS1R1z_9jJ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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